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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科技创新券申领兑付指南(第七期)

时间:2022-11-04 14:23:40  作者: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科技创新券跨区域通用通兑协同机制改革举措,推动省内外优质科技资源服务太原市创新主体,依据《山西省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试行)》(晋科发〔2017〕86号)、《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并政办发〔2017〕105号)等的规定,现发布《太原市科技创新券申领兑付指南(第七期)》。

一、申领对象 (一)在太原市域范围内依法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中小微企业。

(二)在太原市域范围内依法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

(三)入驻经政府有关部门备案或认定的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小企业创业基地、商贸企业集聚区、微型企业孵化园等创新创业载体内的创客。

二、创新活动提供服务方

(一)太原行政区域内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经国家、省、市政府(含部门)认定或备案的各类创新平台、创业载体。

(二)山西省中部城市群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经认定的省级以上创新平台基地;全国范围的国家级科研院所、纳入省校合作范围的高等院校的国家级创新平台基地。

三、使用范围

本期创新券兑付在2021年8月1日—2022年7月31日(以申领方付费时间为准)期间开展的以下创新活动。年度(含第六期)兑付累计金额在5万元以内的,按照实际发生费用进行补助;年度(含第六期)累计金额超过5万元的,超出部分按50%比例给予补助。每户企事业单位(创客)每年兑付总额省市合计不超过20万元。

(一)在科技创新活动中,利用科技资源开放共享网络管理服务平台等信息资源,向上述创新活动提供服务方开发合作研发,购买测试检测、科学数据、科技查新、生物(种质)资源等创新服务;

(二)企事业单位(含创客)购买除以上服务外的其他研究开发、技术转移、检验检测认证、创业孵化、知识产权、科技金融、科学技术普及、企业创新能力提升的专业科技服务和综合科技服务;

不属于科技创新券支持范围外观造型设计、概念设计、商标设计、广告设计等工业设计类服务;法定认定、执法检查、商业验货、医疗服务、强制检测、大批量验货、商业性技术检测等非科技创新活动;专利(成果)、技术和设备(仪器)购置;专利申请费、发明专利申请审查费、复审费和年费等国家专利局强制收费;已获得市科技计划项目支持且以试验外协费等科目列支的科技创新服务;超过服务提供方经营服务范围的事项;第六期已兑付的服务等。

四、申领程序

(一)申领。申领方(企事业单位、创客)登陆“山西省科技创新券管理服务系统”(网址:http://218.26.228.127:11188/inno/),按照要求进行注册和申领。

(二)绑定。申领方在相关科技创新活动完成后,将研发或服务合同(协议)、支付凭证、服务结果等有关证明材料上传创新券管理系统申请兑现,并通知服务提供方通过系统进行确认。

(三)提交纸质材料。确认后,申领方将纸质材料的复印件两份加盖公章和原件交所在县(市、区)、开发区科技管理部门。县(市、区)、开发区科技管理部门受理申报并对纸质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填写《太原市科技创新券补助推荐汇总表》(见附件1),加盖单位公章,并将纸质材料的复印件一份和原件交太原市可持续发展中心,太原市可持续发展中心验证后留存复印件。纸质材料包括:

1.单位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2.创新券申请表(在注册完成后由创新券管理系统自动生成,加盖单位公章,并附近两年的财务报表,注册时间少于2年的,可按实际提供近期的财务报表);

3.服务合同(协议)(双方须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合同章须与发票单位章一致);

4.支付凭证(银行转账凭证,付费发票或事业单位收费收据);

5.服务结果(加盖服务提供方公章的能证明研发或服务合同(协议)约定内容完成的服务过程和结果资料。计算机软件应用系统开发类的服务,结果证明材料中须提供不少于8幅全屏幕清晰截图,模糊或截图不完整视为无效,必要时需现场演示确认);

6.企事业单位(创客)承诺书(见附件2);

7.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四)公示。结果在太原市科技局网站和山西省科技创新券管理系统首页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五)拨付。公示无异议后,按程序将资金拨付至申领方。

五、受理时间

2022年10月25日—11月10日。

六、创新券管理服务机构

创新券管理服务机构:太原市可持续发展中心

联系电话:3334575 3332809

地址:太原市杏花岭区金刚里西巷11号赛德大厦8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