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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对高新区的优惠扶持政策

时间:2009-09-15 00:00:00  作者:admin

一、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政策

1.外商投资的生产性高新技术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新办外商投资高新技术企业,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所得税,第三年到第五年减按7.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的,报有关部门批准,可延长三年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如何适用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年151号

外商投资的高新技术产品出口企业,减免税期满后,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总产值70%以上的,当年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外商投资的一般生产性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减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新办的外商投资生产性企业,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所得税,第三年到第五年减按12%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的一般产品出口企业,减免税期满后,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总产值70%以上的,当年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外商投资企业发生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下一年度所得弥补,下一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五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4.在中国沿海地区投资的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西安高新区,外商投资占25%以上的,视同外商投资企业,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利用外资水平和鼓励外商投资中西部若干政策规定》)

5.对设在中西部地区的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在现行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满后的三年内,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外经贸部等部门关于当前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年73号)

二、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退税政策

外商从投资企业所得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金,或作为再投资开办其它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40%的所得税。外商投资者从企业获得的利润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的,可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税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三、进出口关税减免政策

1.外商投资项目、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国内投资项目,所需进口自用设备以及数量合理的套件、备件准予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出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年37号)

2.对已设立的鼓励类和限制乙类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研究开发中心、先进技术型和产品出口型企业技术改造,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及其配套技术,配件、备件,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外经贸部等部门关于当前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年73号)

3.我国商品出口综合退税率由12.56%提高到15%。

四、内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减免优惠政策。

高新区内经认定的内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从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二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4年001号)

五、鼓励外商向中西部地区投资政策

1.在中国沿海地区投资的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西安高新区,外商投资占25%以上的,视同外商投资企业,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利用外资水平和鼓励外商投资中西部若干政策规定》)

2.对设在中西部地区的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在现行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满后的三年内,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外经贸部等部门关于当前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年73号)

六、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停征收政策

高新区内企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停征收。

七、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到高新区投资的税收减免政策

投资方在高新区投资创办的联营企业,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后,从高新区内投资的高新技术企业分得的利润、股息、红利,不再补缴与母体企业的所得税差额。(即联营企业15%的所得税与投资方母体企业33%的企业所得税的差额)(国家财政部和税务总局[1994]财税字009号文件、[1995]财税字81文件)

八、鼓励外商投资企业进行技术研发的税收减免政策

1.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的税收问题的通知[1999]273号)

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收入免征营业税必须经过税务部门审核批准。未经审核批准的,纳税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缴纳营业税,待科技、税务部门批准后,再从以后应纳的营业税税款中抵缴,如在以后一年内应纳税额不足以抵免的,可向负责征收机关申请退税。(《陕西省地税局、陕西省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收入免征营业税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陕地税发 [1999] 259号)

2.外国企业向我境内转让技术,属技术先进或条件优惠的,经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可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3.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用比上年增长10%以上的(包括10%),经税务机关批准,允许再按技术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注:以上政策来源于(《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外经贸部等部门关于当前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年73号)

4.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资助非关联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经费,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中有关捐赠的税务处理办法,可以在资助企业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的税收问题的通知[1999] 273号)

九、鼓励内资企业技术研发扶持政策

1.高新区内的赢利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比上年实际发生额增长达到10%以上的(含10%),其当年实际发生的费用除规定据实列支外,年终经财税部门审核批准后,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税收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发1996年 152号文件)

2.对社会力量,包括企业单位(不含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和个体工商户,资助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定,其资助支出可以全额在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足抵扣的,不得结转抵扣。(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的税收问题的通知[1999]273号)

十、加快软件产业发展的扶持政策

1.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计算机软件产品,可按法定17%的税率征收后,对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

2.属生产企业的小规模纳税人,生产销售计算机软件按6%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属商业企业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计算机软件按4%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并可由税务机关分别按不同的征收率代开增值税票。

3.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计算机软件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4.软件开发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以上内容选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的税收问题的通知[1999]273号

十一、技术服务收入税收减免政策

1.对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

2.企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依法缴纳所得税。(财税字[1994] 001号文件)

十二、计税工资和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西安高新区计税工资额由550元提高到800元,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由800元提高到1000元。

十三、外商投资企业车船使用牌照税、房产税减免优惠政策

外商投资的生产性企业,在60%的经营期限内,免征车船使用牌照税、房地产税,其中属于先进技术企业和出口创汇企业的,经有关部门认证后全部免收。

十四、外商投资企业国内采购优惠政策

对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采购国产设备,如该类设备属国家免税目录范围,可全额退还国产设备增值税,并按规定抵免企业所得税。(《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外经贸部等部门关于当前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年73号)

十五、科研机构转制税收减免优惠政策

中央直属科研机构以及省、地(市)所属的科研机构转制后,自1999年至2003年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和科研开发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的税收问题的通知[1999] 273号

十六、土地使用费减免政策。

1.外商在高新区内兴办能源、交通、市政设施建设、教育、科研卫生、体育事业和兴办产品出口创汇企业的,可免收土地使用费。

2.进入高新区新建区实施的项目产业用地免交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其它用地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0元交纳)。(高新区管委会关于高新区行政事业收费和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市管会字1998年143号

3.外商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再缴纳场地使用费。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外经贸部等部门关于当前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年73号)

十七、咨询业、信息业和技术服务业税收减免政策

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包括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务等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到第二年免征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4年001号

十八、安置待业人员所得税减免政策

新办的劳动就业服务公司,当年安置待业人员超过从业人员人数量60%,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可免征所得税三年。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免税期满后,当年安置超过30%的,可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2年。

十九、人才政策

1.高新区管委会可解决入区企业的人才交流、智力引进、培训、社会保险、学生接收等问题。

2.高新区内企事业组织的专业技术类、经济类高级技术职称由管委会组织评审。

3.对从外埠调入高新区的专业技术人员、高级经营管理人员、国外学成归来人员及高级技工等入城户口,经管委会审核,由有关部门优先办理入城户口。

4.高新区企事业单位的人员,因商务出国(境)的,由高新区管委会审核后,报市政府有关部办理有关手续。

5.高新区管委会对高新区内的中小科技企业的关键技术人员奖售成本价住宅房。

6.可解决区内企业主要技术人员、经营管理人员工子女入托、入学问题。

二十、金融政策

1.外商投资企业境内融资时,允许中资商业银行接受外方股东担保。允许外商投资企业以外汇质押方式向境内中资外汇指定银行申请人民币贷款。取消外汇质押、外汇担保项下的登记手续和信用等级限制。(《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外经贸部等部门关于当前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年73号)

2.设立专项产业投资基金缓解现有外商投资企业增资时中方股本金不足问题。允许中资商业银行在中外合资企业外方股东应增加的股本金同步到位的前提下,对中方股东发放不超过50%的股本贷款,期限不超过10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外经贸部等部门关于当前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年73号)

3.高新区内的商业银行可优先解决区内企业的资金贷款。

4. 创业服务中心设立了种子基金,重点支持到创业服务中心进行成果转化、商品化,并具有发展前景的孵化项目。

5.高新区管委会与市科委每年出资1000万元,设立了青年科技人才创业基金,以低息、无息、贴息贷款或参股等形式重点扶持技术人员、自带项目到高新区创业和发展。

6.高新区投资服务中心对高新区内的中小科技企业提供贷款担保服务。

7.高新区高新技术产业风险投资公司将高新区内的企业和项目进行风险投资。

8.高新区管委会负责组织高新区内的企业申报国家、省市级各类计划项目,取得政府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