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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创业孵化园创业导师管理制度

时间:2018-11-22 10:56:06  作者:

中北大学大学生创业孵化园创业导师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和我省关于发展众创空间的要求,充分利用社会创新智力资源,提升孵化服务能力,大学生创业园实施创业导师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业导师从成功企业家、行业管理专家、投资金融等专业机构人员、科技技术专家等领域聘任,为大学生创业园的创新创业企业、创业者提供导向性、专业性、实践性的辅导服务。

第三条  创业导师接受大学生创业园的领导,在国家法律和法规规定许可的范围内开展工作。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大学生创业园聘请的所有创业导师。

第二章  创业导师的入聘条件

第五条 创业导师的入聘条件:

(一)成功的创业企业家;

(二)行业、大学、研究院所的技术、管理专家;

(三)投资、金融、技术、法律、咨询等专家;

(四)其他科技领域丰富经验的实践工作者。

第三章  创业导师的聘任

第六条  创业导师的聘任原则

(一)致力于帮助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愿意为区域进步和经济发展提供公益性服务;

(二)志愿贡献时间、精力、智慧和经验,志愿提携和帮助创业者,追求创业企业成功运作所获得的精神回报和成就感;

(三)熟悉企业管理和市场运作,对科技、经济、市场发展有准确的预判;或经历创业过程并已经获得成功,具有对创业企业进行实际辅导的能力与经验,能对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创业者提供导向性、专业性、实践性辅导服务;

(四)有资金资源,对适合进行投资的项目和企业,愿意率先投入,并积极向创业投资机构推荐。

第七条  创业导师聘任程序

(一)大学生创业园建立创业导师工作小组,为推进创业导师工作提供保障;

(二)拟聘创业导师由大学生创业园项目部门提名或本人自荐或其他机构推荐,创业导师工作小组考察后,经大学生创业园决策层会议研究批准后聘任组成创业辅导导师团,并为聘任导师颁发证书。工作中创新创业企业有权选择辅导导师,辅导导师有权选择目标企业,双方同意后,开始工作;

(三)每位创业导师聘期三年,聘期结束后,根据履行职责情况,决定续聘或解聘。

第四章  创业导师的职责

第八条  创业导师的职责

(一)对大学生创业园内寻求咨询的创新创业企业,给予专业的指导帮助;

(二)对所辅导的企业,保持与创业者的沟通交流,并针对其困惑和问题给予指导;

(三)及时与大学生创业园决策层沟通被辅导创新创业企业的进展情况,提出合理意见和建议;

(四)对有成功预期的创业项目和企业,愿意风险投入,并向创业投资机构推荐;

(五)保守创新创业企业商业秘密。

第五章  创业导师的工作方式

第九条  创业导师为创新创业企业提供咨询辅导的方式:

(一)创业咨询:创业企业的一般性问题,可采取与其创业导师一对一交流的方式,达到请教、咨询的目的;

(二)专题诊断:创业企业较为复杂的问题,可采取组建专家组进行专题研讨、诊断活动,为创业企业出谋划策;

(三)一对一辅导:创业企业若需要一个相对固定的导师在一段时间内为专项问题进行请教与辅导,需与相应的导师进行双向选择流程,双方达成一致后,企业与创业导师签订一对一辅导协议,对企业进行深度辅导。

第六章  附则

第十条  创业导师在聘任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予以解聘。

(一)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不接受大学生创业园安排的创业指导工作;

(二)以大学生创业园创业导师名义在社会上从事创业导师职责范围之外的活动,并严重损害创业导师形象及大学生创业园形象;

(三)泄漏大学生创业园及其入驻的创新创业企业商业秘密;

(四)由于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创业导师职责的。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大学生创业园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中北大学大学生创业孵化园

  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