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
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现将《山西省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山西省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10日
山西省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
实 施 方 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号)、《国务院关于加快构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支撑平台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53号)精神,加快推进山西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进程,营造良好的创业创新生态环境,激发全省上下创业创新动力,打造经济增长新引擎,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改革导向、市场导向、问题导向和服务导向,深入贯彻落实全省科技创新推进大会精神,以培育创业创新主体为主线,以构建众创空间等创业服务平台为载体,以营造良好的创业创新政策环境、市场环境为抓手,以激活创新活力、实现创业便利为目标,有效整合资源,集成落实政策,完善服务模式,优化体制机制,培育创新文化,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的热情,力争到2020年,全省创新创业政策环境、制度环境和公共服务体系更加健全,各类市场主体创业创新活力得到有效释放,创新创业主体从小众向大众转变,创新创业载体从重点布局向全面建设转变,初步实现以创新支持创业、创业带动就业的良性互动发展。
二、重点任务
(一)构建各具特色的创新创业载体。
1.培育各类众创空间。综合运用购买服务、资金补助、业务奖励等方式,大力扶持发展创业咖啡、创客空间、创新工场等灵活多样的新型创业孵化平台,建设发展市场化、专业化、集成化、网络化众创空间型创业园区,为创业者提供政策咨询、项目推介、创业指导、融资服务、补贴发放等“一站式”创业服务。加快以降低成本为重要内容的创业场所建设,不断增加小微企业载体空间和补贴面积,积极盘活闲置商业用地、工业厂房、企业库房等低成本载体资源,加快权属登记,为企业个人房屋租赁提供便利,为闲置房屋融资提供条件。对于利用闲置的商业用房、工业厂房、企业库房、物流设施和家庭住所进行创业的,在办理房屋租赁、交易、抵押时,各级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开辟绿色通道,提供便利。充分发挥行业领军企业的主力军作用,鼓励企业建立专业化孵化器和平台,推动大中型企业带动产业链上的小微企业发展,实现产业集聚和抱团发展。引导和支持省属大型企业利用现有国家及省级技术中心、国家及省重点实验室等各类创新平台,投资并购小微企业,创建具有山西特色的服务平台,面向企业内部和外部创业者提供资金、技术和服务支撑。依托我省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加快推进全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建设,重点加强各级创业基地内公共服务平台和新增产业集群窗口服务平台建设,提升平台网络的服务能力,扩大服务覆盖面,逐步实现我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1+150”的目标。依托我省3D数字化制造行业技术中心和3D打印产业技术研究院,搭建3D打印公共服务平台,开展样品快速制造、三维反求逆向设计、3D扫描、3D检测、3D打印、3D工业动漫、新产品试制、企业产品三维数字化以及快速制造技术培训等面向创业者的社会化服务。建立免费宽带、低价工位、免费开发工具和公共软件使用的新模式,探索众创空间运行的新机制。加快建立创业企业、天使投资、创业投资统计指标体系,规范统计口径和调查方法,加强监测和分析。
(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国资委、省经信委、省商务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统计局)
2.促进军民创新资源融合。按照科研开发、军工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分类建立动态调整的军民融合产业重点项目库,实施一批重大军民结合产业化项目,促进军民创新资源融合。充分发挥省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作用,确定军民产品标准可以双向转化的目录,将我省军工标准纳入省标准奖励范围,加大对转化成民用标准的支持力度,完善军民两用技术项目实施、信息交互和标准化协调机制。以省内国家级及省级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为基础,加强与军工科研机构合作,推动建立军民融合联合重点实验室、行业技术中心和产业技术战略联盟,强化协同创新、成果共享。编制军工向地方、地方向军工开放的科研创新载体和重大设施目录清单,制定开放共享管理办法,有序推动我省民用重点实验室、技术中心向军工企业开放,国防科技工业重点实验室、重大试验设施向相关民用领域开放。
(责任单位:省经信委、省质监局、省国防科工办)
3.加强创新创业示范基地建设。2015年底前,省级建设1个集创业孵化、创业园区、创业服务、创业培训和创业实训等功能于一体的创新创业示范基地,每个设区市建设1个综合性创业示范基地。2016年6月底前,创业型城市创建县(市、区)各建设1个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和创业示范园区。省级每年认定10个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和创业示范园区,并根据入驻实体个数、创业孵化成功率、促进就业人数、实现经济价值等从省级创业资金中给予200-3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补助资金主要用于为入驻企业提供就业创业服务、房租减免及基地和园区管理运行经费,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和基本建设支出。
(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商务厅)
(二)营造更为宽松的创新创业市场环境。
4.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落实好国家有关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建立统一透明、有序规范的市场环境。以整合各类市场主体信用信息资源、完善征信记录为基础,加快推进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全省一张网”建设,为政府部门、社会单位和个人查询行政机关依法公开的市场主体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各类市场主体公示的年度报告信息、资质许可等即时信息提供一站式服务。加快省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实现信用信息的互联互通,实现“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目标,营造诚实守信的信用环境。按照国家工商总局的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有关规定,严肃查处损害竞争、妨碍创业创新发展的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严厉查处各种限制竞争、仿冒、虚假宣传、商业贿赂、违法有奖销售、侵犯商业秘密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充分运用知识产权宣传周、专利周、“护航”专项行动等契机,积极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加大对侵权假冒、假冒专利行为的查处力度。探索建立重大知识产权纠纷多部门共同协调机制,为知识产权纠纷行政调解提供良好平台。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商局、省科技厅、省知识产权局、省法制办)
5.营造宽松便捷准入环境。继续落实国家商事制度改革统一部署,做好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和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实施工作。鼓励和支持各地结合实际探索试行更多证照合一的登记模式。全面严格落实“先照后证”改革,推进全程电子化登记和电子营业执照应用,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探索开展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改革试点和企业简易注销试点,支持企业自主决定经营事项,推进创业企业注册自主商标,切实加强商标品牌建设,持续创新优化登记方式,减少市场主体准入环节,最大限度降低创业成本,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责任单位:省工商局)
6.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继续做好我省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工作,严格落实“一备案、两报送”制度,切实提高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含金量”,变部门“端菜”为群众“点菜”,最大限度为市场主体解缚松绑。按照国务院及省政府关于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有关要求,制定清理规范省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工作方案,全面清理妨碍创业发展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编制省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在编制公布省政府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对市、县推行权力清单制度的指导,确保省、市、县三级权力清单制度的有机衔接。
(责任单位:省审改办、省直相关部门)
(三)培育和激活创新创业主体。
7.提高科技人员创业创新积极性。结合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工作,尽快将财政资金支持形成的不涉及国防、国家安全、国家利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科技成果的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全部下放给符合条件的项目承担单位。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所得收入全部留归单位,纳入单位预算,实行统一管理,处置收入不上缴国库。加大科研人员股权激励力度,鼓励各类企业通过股权、期权、分红等激励方式,调动科研人员创新积极性。财政资助的科研创新发展类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结合一线科研人员实际贡献,公开公正安排绩效支出,充分体现科研人员的创新价值。允许和鼓励高校、科研院所和国有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在完成本单位安排的各项工作任务前提下在职创业,其收入归个人所有。细化科研人员创业期间人事待遇的有关政策,对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的,经原单位同意,可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与原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聘、岗位等级晋升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权利。原单位应当根据专业技术人员创业的实际情况,与其签订或变更聘用合同,明确权利义务。完善职务发明制度,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国有企业转让和转化职务发明成果所得净收益,可按至少50%的比例划归参与研发与转化的科技人员及其团队拥有;创办企业并以专利技术或科技成果出资入股的,作价金额最高可达公司注册资本的70%。
(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8.引导大学生为主的青年创业创新。积极组织和鼓励各高校开展创业实践活动,通过举办创业论坛、创业讲座、创业大赛等形式,提高大学毕业生创业技能。积极开展大学生创业培训专项活动,使每一所学校和每一名有创业意愿的高校毕业生都能享受到政府补贴,实现“两个全覆盖”。深入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鼓励有条件的高校建设大学生创业基地,鼓励成功创业者、知名企业家、天使投资人和专家学者等担任志愿创业导师,为创客提供免费创业辅导,形成创客、企业家、天使投资人、创业导师的互动对接机制。建立健全弹性学制管理办法,放宽学生修业年限,允许调整学业进程、保留学籍休学创业。推动高校将创业教育纳入人才培养方案,使学生掌握创业所需的基本知识,培养创业精神,锻炼创业能力。依托大学生创新平台,开展“山西省高等学校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举办各类大学生竞赛,支持学生开展创新创业实践,提升学生的创新精神、实践动手能力和创业能力。对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按规定落实创业场地租金补贴、小额担保贷款、税费减免等创业扶持政策。允许全日制在校学生休学创业,凡进入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或者创业园区创业的学生,其进入基地创业的时间可视为参加学习、实训、实践教育的时间,并按相关规定计入学分。
(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9.吸引海外高层次人才来晋创业创新。支持“海智计划”工作基地建设,推动建立外籍高端人才来晋创业管理数据库。认真落实扩大申请永久居留外国人工作单位范围,为外籍高层次人才提供签证及居留便利,以更加灵活的方式吸引海外人才来晋创新创业。对来晋工作的符合我省规定条件的海外高层次人才,给予一定数额的创业资金资助,统筹解决好其配偶就业、子女入学、医疗、住房、社会保障等问题,为其创新创业提供良好的生活环境。
(责任单位:省公安厅、省外事侨务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科协、省财政厅)
10.鼓励农村劳动力创业创新。实施“山西省青年农场主计划”,以技能培训、创业指导、政策扶持、跟踪服务为重点,分产业、分类型培育一批现代青年农场主,激活农村青年自身创造活力,提高创业兴业能力,充分发挥其示范带动作用,使之成为深化农村改革、促进现代农业发展的骨干力量。鼓励返乡农民工发展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支持和引导各地整合发展一批返乡创业孵化基地、返乡创业园区和涉农电商产业园,聚集创业要素,降低创业成本。
(责任单位:省农业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11.支持电子商务创业带动就业。从事网络创业经工商登记注册或在网络平台实名注册的网络商户从业人员,享受相应创业扶持政策。其他网络商户从业人员,可认定为灵活就业人员,享受灵活就业人员扶持政策,其中在网络平台实名注册、稳定经营且信誉良好的网络商户创业者,可按规定享受小额担保贷款及贴息政策。各类创业孵化基地要为电子商务创业人员提供场地支持和创业孵化服务。
(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四)加强创业创新的全方位支持。
12.强化财政资金引导。整合现有支持中小微企业及创新创业资金,优化支出结构,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和乘数效应,通过奖励、贴息、股权投资等方式,重点支持创业创新众创空间、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中小微企业融资模式创新、科技成果转化等,提高财政资金的受益面和覆盖率。统筹利用省级现有资金,研究制定加大创业咖啡、创客空间、创新工场、小微企业创业基地等众创空间孵化机构的优惠政策。加大对创新产品和服务的采购力度,积极支持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政府注入引导资金,以私募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共同设立创业基金,通过股权投资、债权投资等市场化运作方式,投资中小企业和新兴企业。继续落实科技创新投入作为模拟利润考核的政策。引导和鼓励省属企业参与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基金、设立国有资本创业投资基金等,研究制定鼓励国有资本参与创业投资的系统性政策措施,完善国有创业投资机构激励约束机制、监督管理机制。各地政府要根据就业创业状况和就业创业工作目标,在财政预算中合理安排就业专项资金和创业资金,并形成正常增长机制。按照系统规范、精简效能的原则,明确省、市、县政府间促进就业创业政策的功能定位,严格支出责任划分。全面启用就业资金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审批电子档案和网络监控平台,规范资金审批流程,防范资金使用风险。全面开展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评价工作,提高就业专项资金使用效益。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国资委)
13.构建多元化金融服务体系。鼓励和支持银行提高针对创业创新企业的金融服务专业化水平,不断创新产品和服务,引导银行结合自身产品研发针对创业创新企业的特色信贷产品,向创业创新企业提供结算、融资、理财、咨询等系统化的金融服务,加大创业创新企业信贷投放。推动银行优化机构网点布局,支持在条件成熟的地区设立中小微企业的专营支行、社区支行,提高网点向下延伸水平。以开发区(园区)为载体,吸引更多金融机构进驻,鼓励银行设立一站式金融服务平台,探索建立投贷联动金融服务模式,提高创业创新企业融资效率。推动银行与其他部门加强合作,对创业创新企业给予有针对性的股权和债权融资支持。
支持符合条件的国有企业和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发行“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募集资金在有效监管下通过商业银行转贷管理,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支持我省互联网金融发展,引导和鼓励众筹融资平台规范发展,开展公开、小额众筹融资试点。支持符合条件的创业企业通过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方式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票据融资,提高融资效率,降低融资成本。培育和支持符合条件的创业企业上市(挂牌)。加快完善山西股权交易中心功能,出台股权质押办法,开展创业创新企业股权质押融资。大力发展天使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等私募基金,为创新创业企业提供充足的私募股权融资。开展省内专利质押融资工作试点,鼓励各类担保机构为专利权质押融资提供担保服务。将小额担保贷款调整为创业担保贷款,凡在我省以个体、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创业(包含网络创业),且已办理《就业创业证》(原《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城乡劳动者,均可申请享受我省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扶持政策。对高校毕业生在高新技术领域实现自主创业的,贷款额度可提高到20万元。各地要在整合各类担保基金基础上,充实创业贷款担保基金,并根据年度业务量和绩效考核结果建立持续补充机制,每年增加投入。建立创业担保基金绩效考评机制,实行贷款发放考核奖励办法。完善担保基金呆坏账核销办法,将基金代偿率提高到25%。依托创业园区、众创空间等创业创新平台,推行联保互保创业贷款担保方式。加快山西省创业扶持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和山西省创业融资服务中心的启动运营。政策性小额贷款公司符合规定的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发挥保险的融资增信功能,支持保险机构发展各种信用保险和贷款保证保险,帮助解决创业创新融资难问题。探索开展专利保险试点,利用保险机制,加大专利创新成果保护力度。鼓励发展相互保险等业务,支持设立多种形式的相互保险组织。吸引保险资金参与创业创新,丰富创业创新融资模式。
(责任单位:省金融办、山西银监局、山西证监局、人行太原中心支行、省科技厅、省商务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山西保监局)
14.强化用地支持。优化创新创业相关机构所涉及的农用地转用和建设用地征收的行政审批流程,实行网上办公,切实提高审查工作的透明度和审批速度,为创新创业机构用地开辟有效的绿色通道。合理分配年度用地计划指标,有效保障创新创业用地。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进行年度用地计划指标安排时,对新产业发展快、用地集约且需求大的地区,可适度增加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发展规划,推动打造一批具有带头示范效应的创新创业集聚区。支持利用工业、仓储等用房、用地兴办符合规划的服务业,涉及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或改变用途的,经批准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供应。对符合国土资源部规定的行业目录的工业用地,可以采取先出租后出让、在法定最高年限期内实行缩短出让年期等方式出让土地。国土资源部门在闲置土地的处置工作中,将收回的闲置土地优先用于创新创业。
(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
15.落实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扶持小微企业发展、高新技术企业、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固定资产折旧等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众创空间等新型孵化机构适用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优惠政策。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将企业吸纳就业税收优惠的人员范围由登记失业一年以上人员调整为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对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等重点群体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可按国家规定享受税收最高上浮限额减免等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在全省147个办税服务厅开通服务就业创业网上受理、预约咨询、网上办税的便捷渠道,针对性解决自主创业复转军人和大学毕业生等人群的涉税事宜,使其在最短的时间内享受到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并提供跟踪服务,全程辅导。
(责任单位:省国税局、省地税局)
16.资助优秀创业项目。定期举办全省性的创业大赛和优秀创业项目评选活动,广泛开展创业训练营、创业项目展示推介、创业者沙龙等活动,所需资金通过政府购买就业创业服务的方式从同级就业专项资金中支出。对评选出的省级优秀创业项目和获得省级以上创业大赛(包括其他省市的省级比赛)前5名且在我省登记注册的创业项目,从省级创业资金中给予一定的项目补助。
(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五)提升创新创业的公共服务能力。
17.加快创业孵化平台建设。鼓励支持创业孵化基地与产业园区一体化发展模式,为处于不同发展阶段的创业者和中小微企业提供创业孵化服务,并根据创业基地的孵化企业毕业率、在孵企业户数和创业带动就业岗位数量等因素从创业资金中给予孵化载体建设资助和孵化服务补贴。支持建设一批以大学生创新创业俱乐部、创业沙龙为代表的创业苗圃,支持建设一批以“孵化+创投”“互联网+”等为主要特色的新型孵化器,鼓励依托高新区、经济区、工业园区等产业聚集区域建设具有特色定位的创业孵化载体。依托各类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小微企业创业基地等,在全省逐步形成“创业苗圃+孵化器+加速器+产业园区”的全过程、全方位创新创业孵化服务体系。
(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商务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18.创新服务模式。积极探索O2O服务模式,建立科技创业服务平台,把互联网基因注入科技服务业,实现创业大赛服务、科技创业咨询服务、中小企业信息服务、项目申报服务、技术交易服务、科技金融服务和创业培训服务。充分发挥创业服务中心、生产力促进中心、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等公益性服务机构的作用,推动组建科技服务业联盟,聚集各类服务资源。完善中小企业创新服务体系,加快推进创业孵化、知识产权服务、第三方检验检测认证等机构的专业化、市场化改革,壮大技术交易市场。支持大型连锁零售企业向社会提供第三方物流服务,开展商贸物流城市共同配送试点,推广统一配送、共同配送等模式。
(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
19.推进科技资源共享。大力实施公众创业创新服务行动,建立健全科研设施、仪器设备和科技文献等资源向创客企业开放的运行机制,建立统一开放的省级科技资源网络管理平台,将分布在高校、科研院所、部分企业、省级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各类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机构的科研设施与仪器纳入平台管理,通过创新券等形式向社会开放。鼓励高校、科研院所及有条件的企业向创客及创业企业开放设备、研发工具、科学数据、科技文献(论文)、科技报告等科技资源,为创客群体提供工业设计、3D打印、产品检测等服务。支持组建科技成果交易大市场,线上提供科技成果发布、知识产权登记、技术转移、技术合同登记等服务功能,线下实现科技宣传、成果展示、技术交易、创业咨询等服务功能,形成科技成果交易大集市。
(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经信委、省发展改革委)
20.推进创业创新教育。在普通高等学校、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全面推进创新创业教育,把创新创业课程纳入教学计划和学生考核评价体系。加强高校创新创业教育与创业就业指导专兼职导师队伍建设,建立和完善创业导师队伍绩效考核体系,将创新创业教育业绩作为岗位聘用和绩效考核的重要指标,将提高高校教师创新创业教育的意识和能力作为岗前培训、课程轮训、骨干研修的重要内容。
(责任单位:省教育厅)
21.加大创业培训力度。鼓励各类创业服务平台聘请企业家、经理人、投资人等担任创业导师,对大众创业提供针对性辅导,有条件的地方可根据专职导师服务的时间、内容和成效等给予相应的报酬。组织、发动我省创新创业企业、创客参加各类创业创新大赛山西赛区比赛,择优推荐优秀组织、团队参加国家级赛事。鼓励企业、社会组织利用自有创业场所、资金、技术、项目、队伍等资源,对有创业意愿人员开展不超过6个月的创业实训。对参加创业实训人员在实训后6个月内实现创业且稳定经营半年以上的,可给予5000元的创业实训补贴。
(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科技厅)
三、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
建立由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的山西省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厅际联席会议制度,加强顶层设计和统筹协调。重大事项要及时向省政府报告。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积极落实促进创新创业的各项政策措施,明确时间表、路线图和成果形式,将任务逐项分解到位、落实到人,务求有进展、有突破、有实效。各市、县要高度重视,加强对创新创业工作的组织领导,结合本地区实际,明确工作部署,落实工作责任,切实加大资金投入、政策支持和保障力度,推动本方案确定的各项任务落实到位。
(二)加强宣传引导。
各地、各部门要通过各种新闻媒体特别是互联网等新兴媒体进行广泛宣传,营造浓厚的创业创新氛围。要强化政策解读,提供咨询服务,汇编扶持指南、创业指引等小册子,确保广大创业企业、创新群体都知晓、能理解、会运用。要开展多层次的创业创新交流活动,支持各类创新创业平台的创客创新实践和科普教育基地开展创新教育活动,支持众创空间组织各类创客大赛,有条件的地方可建设众创空间的实体展示体验中心。要弘扬创新精神,树立创业典型,使创业创新成为全社会共同的价值追求和行为习惯。
(三)加强协调推进。
要充分发挥省发展改革委牵头抓总作用,进一步加强与各相关部门的沟通联系,密切配合,协同联动,互相支持,形成合力,确保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工作上下衔接、整体推进。各地要做好大众创新创业政策落实情况调研、发展情况统计汇总等工作,及时报告有关进展情况,进一步完善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政策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