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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科技成果拥有人可享有20%的股权

时间:2010-03-31 21:01:04  作者:admin

从近日市政府颁布的 《关于促进技术转移加快成果转化的实施意见》中获悉,以股权投入方式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科技成果拥有人可享有不低于该项目成果所占股份20%的股权;以技术转让方式将成果提供给他人实施转化的,成果拥有人可享有不低于转让所得税后净收入20%的收益。

为促进技术转移和科技成果转化,今年我市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可根据不同转化方式,以多种形式实施技术和管理要素参与分配,约定成果拥有人应当获得的股权、收益或奖励。自行实施转化或以合作方式实施转化的,项目盈利后每年可从实施该项成果的税后净利润中提取不低于5%的比例,用于奖励成果拥有人。企业以近三年的税后利润投资于经认定的技术转移、成果转化项目形成或增加企业的资本金,且投资合同期超过5年的,在第二年度内由财政专项资金给予一定扶持。

今年,市县科技、财政投入中用于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的经费比例一般不低于40%,在科技发展计划中设立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专项,对采用双向招投标方式对接中标并实施的成果转化项目给予定额补助。引进国内外高新技术成果在我市落地进行转化应用的项目经认定后,政府各有关部门在相关方面给予支持;纳入八大功能区建设的成果转化项目,县级政府在土地供应和水、电、气等基础设施配套方面给予支持。银行、担保、保险、风险投资等金融机构要积极为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提供各类金融服务,尝试开展知识产权质押、科技保险新业务,加大融资服务力度,形成多元化、多渠道投入格局,以促进技术与资本有效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