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科技创新的若干意见》(晋发〔2015〕12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型科研设施与仪器等科技资源向社会开放共享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16〕4号),降低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创新投入成本,盘活全省科技创新资源,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促进产学研合作,做好科技创新券(以下简称“创新券”)组织实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新券是由政府向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免费发放的一种权益凭证,主要用于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充分利用国家级与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及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资源开展研发和科技创新活动。
第三条 创新券采取省和设区的市(以下简称“各市”)联动方式组织实施,由企业到所在市指定部门兑现。省级专项资金根据各市创新券资金预算总额按比例切块下达各市,各市创新券专项资金应不低于省级切块经费。
第四条 创新券以年度为周期,实行自愿申领、自主使用、事后补助、兑完为止的支持方式。鼓励各市根据实际积极探索实施创新券的新机制和新模式,鼓励县级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实施创新券,更好发挥创新券的政策效应。
第五条 创新券使用和管理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遵循公开普惠、公正透明、专款专用、据实列支的原则。
第六条 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是创新券组织实施的宏观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创新券实施政策,统筹省级专项资金安排,研究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
(二)组织创新券管理系统平台开发,开展宣传培训,指导各市创新券实施;
(三)组织开展创新券实施情况监督检查和绩效考评。
第七条 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是本市创新券组织实施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制定本市创新券政策及实施管理办法,落实专项资金,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二)负责本市创新券的申请、发放、兑现及宣传培训等工作;
(三)配合省级部门开展创新券监督检查和绩效考评。
第八条 省科技厅和省财政厅委托山西省科技资源开放共享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管理服务中心”)作为创新券日常运行管理机构,主要职责是:
(一)承担创新券管理系统平台建设与运维的有关工作;
(二)组织科技资源管理单位在创新券管理系统中注册,并对其开放共享和服务情况进行绩效考评;
(三)承担对各市创新券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考评;
(四)承担省科技厅和省财政厅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九条 申请创新券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应在省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符合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规定的条件。
各市应通过创新券加强对高新技术开发区、科技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双创基地等入驻企业的支持。
第十条 创新券支持范围包括:
(一)在科技创新活动中,利用省级科技资源开放共享网络管理服务平台等信息资源,向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各类创新平台基地购买测试检测、科学数据、科技查新、生物(种质)资源等创新服务。
(二)与省内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创新平台基地开展合作研发。
按照法律法规或者强制性标准要求必须开展的检测活动、工业设计类服务等不纳入支持范围。
第十一条 纳入省级科技资源开放共享网络管理服务平台的各管理单位须在创新券管理系统注册,并公布服务内容和服务规范。
管理单位可委托专业服务机构作为代理,承办开展创新服务和合作研发的相关事宜。
第十二条 省内各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科技基础条件平台等创新平台基地应发挥资源优势,积极开展面向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的开放共享服务和技术研发合作。
第十三条 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在创新券管理系统中填报相关信息进行注册。
第十四条 市科技局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企业注册信息审核,审核通过后即发放5万元创新券。
第十五条 企业在相关创新活动完成后,将服务或研发合同、支付凭证、结果报告等有关证明材料上传创新券管理系统申请兑现,并通知服务提供方或合作研发方通过系统进行确认。
第十六条 服务提供方和合作研发方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兑现申请信息确认,实现创新券绑定。
第十七条 兑现申请在5万元以内的,按实际发生费用进行补助;兑现申请超过5万元的,超出部分按定额比例方式进行补助,定额比例由各市确定,每家企业每年度创新券补助总额不超过20万元。
第十八条 各市可采取分批或定期处理等方式对上传材料进行审核,并在创新券系统及各市科技局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企业持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到指定部门兑现。
第十九条 创新券实行有效期管理制,在有效期内未开展相关科技创新活动的自动作废。
第二十条 管理服务中心通过创新券管理系统平台和实地抽查的方式对各市创新券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结果报省科技厅和省财政厅。
第二十一条 创新券实行年度绩效考评制度。各市创新券年度实施情况及成效须于下年度1月底前报送省科技厅和省财政厅。管理服务中心聘请有关专家或委托专业评价机构开展绩效考评,绩效考评结果在省科技厅网站公示。
第二十二条 省科技厅和省财政厅根据监督检查情况和绩效考评情况对各市下年度省级创新券经费切块比例进行调整,绩效考评为优秀的给予奖补支持。
第二十三条 创新券不得转让、赠送和买卖,对创新券实施过程中弄虚作假、套取财政资金的企业,追回已支持的财政资金,违规企业3年内不再给予创新券支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各市根据本办法制定创新券实施细则,报省科技厅和省财政厅备案。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省科技厅、省财政厅于2016年2月4日印发的《山西省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试行)》(晋科发〔2016〕2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