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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进一步支持服务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11-22阅读数: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进一步支持服务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晋政发〔201632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现将《山西省进一步支持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山西省人民政府

2016627

山西省进一步支持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进一步促进全省服务业发展,加大对服务业的支持力度,营造良好的服务业发展环境,特制定如下措施:

一、放宽市场准入

1.严格按照国务院及省政府确定的前置审批目录和后置审批目录执行市场准入。任何部门和单位一律不得设置服务业企业登记的前置条件,将非行政许可事项全部“清零”。(责任单位:省工商局、省民政厅)

2.凡国家法律法规未明令禁入的服务业领域,全部向外资、社会资本开放,实行内外资、内外地企业同等待遇,各类投资者均可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参股、特许经营等方式进入。国家对部分外商投资服务行业明确规定限于合资、合作或有股比限制的,按其规定执行。(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

二、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3.全面落实营改增政策,贯通服务业内部、二三产业之间抵扣链条,切实消除重复征税,最大限度减轻服务业企业税负。(责任单位:省国税局、省地税局)

4.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服务业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责任单位:省国税局、省地税局)

三、加大财政扶持力度

5.省级年度部门预算对服务业行业主管部门安排的专项资金,支持服务业相关补助奖励等政策,可由行业主管部门通过整合现有部门专项资金,统筹安排用于支持服务业相关补助奖励。(责任单位:省财政厅、各行业主管部门)

6.对年销售额首次超过10亿元的服务业企业一次性补助20万元,对年销售额首次超过1亿元的服务业企业一次性补助10万元。(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各行业主管部门)

7.支持大专院校、科研机构、社会机构、企业等联合开展服务业人力资源培训,对参加培训的人员按规定政策给予培训补贴。鼓励高等院校与经认定的服务业企业合作建立教育实践基地,重点培养现代物流、电子商务、养老服务、居民和家庭服务、旅游服务等专业人才,经教育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认定验收后,一次性给予50万元-10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商务厅、省财政厅)

四、创新金融服务

8.支持融资担保机构为小微服务企业提供融资担保(再担保)业务产生的代偿风险给予一定的补助,风险补偿资金的使用应遵循公开透明、普惠金融的原则,对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个担保(再担保)机构每年最高补偿金额不超过500万元。(责任单位:省金融办、省财政厅)

9.鼓励金融机构开发适合服务业特点的金融产品,调整信贷期限,扩大信贷规模,简化审批流程,倾斜信贷资金支持服务业中小企业。建立服务业重点领域企业信贷风险补偿机制。推动保险机构积极为服务业企业提供针对性的保险产品和服务,探索一揽子保险解决方案。(责任单位:省金融办、省财政厅、山西保监局)

五、完善土地支持措施

10.中心城市逐步迁出或关闭的工业企业土地优先用于发展服务业。积极支持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的单位利用工业厂房、仓储用房、传统商业街等存量房产、土地资源兴办信息服务、研发设计、创意产业等现代服务业,土地用途和使用权人可暂不变更。(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省经信委、省发展改革委)

11.实行公益类服务业划拨用地政策,医疗、养老、文化、教育、体育等非营利性项目用地,享受政府划拨供地政策;节水、新能源开发、环境保护、污染治理、通信设施以及邮政业基础设施等项目,可按公用设施用途落实用地;允许符合条件的未开发房地产用地依法变更用途,转向发展物流、旅游、养老、文化、教育、体育等产业。(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六、实施规费减免政策

12.全面落实中央、省出台的涉及服务行业的收费减免政策,及时调整并向社会公示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清单,加大对乱收费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切实减轻服务企业负担。(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13.进一步规范、清理和落实用水、用电、用气、用热的价格标准,各市、县政府不得再自行设立地方性价格标准和使用指标。(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14.在实行峰谷电价的地区,对商业、仓储等不适宜错峰运营的服务行业,研究实行商业平均电价,由服务业企业自行选择执行。不适宜错峰运营的服务行业具体范围由省级相关职能部门确定,商业平均电价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并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同意后实施。(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七、推动服务业重点领域突破

(一)旅游服务业。

15.围绕我省特色旅游资源创新开发的各类旅游线路产品,根据其取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特色性和原创性、可操作性和适游性以及产品生命周期和市场运营情况等,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给予一定奖励;对新开发投入市场运行的旅游项目,3年内按其对地方财政贡献的10%给予奖励。(责任单位:省旅游局、省财政厅)

16.对创建成为国家5A级的旅游景区、进入全国百强的旅行社,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其他获得国家级评定的最高级别称号、等级的旅游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在主板资本市场上市融资的旅游企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在创业板上市融资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责任单位:省旅游局、省财政厅)

17.旅游商品生产企业研究开发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取得注册专利的,经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符合规定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50%,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责任单位: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科技厅、省旅游局)

18.落实带薪休假制度,为职工外出休闲度假创造有利条件。(责任单位:省旅游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及有关部门)

(二)文化服务业。

19.对我省企业开发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原创性影视作品,从现有的文化产业专项资金中给予奖励。动画影视作品,在院线上映或在中央电视台各台套首播的,按照每分钟二维500元、三维10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奖励总额不超过50万元;影视剧作品在中央电视台各台套黄金时段及其他时段播出,电影作品分别给予原创单位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电视剧作品分别给予原创单位一次性奖励100万元、30万元;电视纪录片在中央电视台各台套首播,给予一次性短片5万元、长片10万元奖励。20181231日前,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包括中央、省、市及县级)按照各自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取得的销售电影拷贝(含数字拷贝)收入、转让电影版权(包括转让和许可使用)收入、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城市电影放映服务,可以按现行政策规定,选择简易计税办法缴纳增值税。(责任单位: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国税局、省财政厅)

20.凡在我省注册的机构,获国家级、省级奖励的动漫游戏原创作品,一次性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获得国际性重大奖项的原创作品,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获得多级奖项的从高但不重复奖励。对我省企业创作生产的获国家级评奖或重大影视节的最佳影视剧、动画影视剧给予原创单位一次性奖励30万元、10万元,获得优秀奖(提名奖)的影视剧、动画影视剧给予原创单位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奖励资金从现有文化产业专项资金中安排。20171231日前,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动漫企业销售其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动漫软件出口免征增值税;经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所得税优惠政策。(责任单位:省文化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财政厅)

21.支持数字出版、数字内容服务、网络视听节目内容建设、移动多媒体、交互式网络电视等加快发展,从现有文化产业专项资金中给予奖励。对于获得国际和国家级重要奖励的原创精品以及获得国家认定的动漫游戏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对于获得国家级、省级评定的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园区)一次性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获得国家数字出版转型示范单位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对入选中央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项目给予一定资金扶持。奖励资金从现有文化产业专项资金中安排。(责任单位: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文化厅、省财政厅)

22.支持演艺业、工艺美术业发展。从现有文化产业专项资金中安排奖励。对我省演艺企业或国家级(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文华大奖、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创作工程)、省级(杏花大奖)评奖的原创舞台艺术精品剧目,一次性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获省级评奖(杏花新剧目奖)的原创舞台艺术作品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我省工艺美术企业获国家级(中国工艺美术“百花奖”“金凤凰奖”)、省级(山西省工艺美术“神工杯”)评奖的原创工艺美术作品,一次性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责任单位:省文化厅、省财政厅)

(三)现代物流业。

23.对快递业企业购置纳入国家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目录汽车的,按照我省新能源汽车政策给予资金补助。(责任单位:省邮政管理局、省财政厅)

24.快递专业类物流园区或具备快递服务功能的物流园区及快递企业改扩建的分拨处理场所的服务设施,新增投资额100万元以上(不含土地价款)、快递企业用地面积占总用地面积的60%以上、运营1年以上且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按新增投资额10%的标准给予最高50万元补助。首次评定为4A5A级的物流企业、快递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5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邮政管理局、省财政厅)

(四)养老服务业。

25.积极支持和鼓励多种渠道、多种形式开办各类养老机构。对社会资本举办和运营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日间照料中心等养老服务组织给予相应的建设补贴和运营补贴。(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财政厅)

26.经县级及以上民政部门许可的养老机构用水、用电、用气、用热按照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养老设施免收有线电视初装费。(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

(五)信息技术服务业。

27.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政策的,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责任单位:省国税局、省经信委)

28.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主营业务收入100万元以上的软件企业,具有三级以上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或ITSS运维标准成熟度符合性三级以上的信息技术服务企业,3年内按其对地方财政贡献的10%给予奖励。(责任单位:省经信委、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财政厅)

(六)研发设计服务业。

29.改革和创新科研经费使用和管理方式,更大限度激发科研人员创新与创造力。大幅提高人员费比例。增加间接费用比重,用于人员激励的绩效支出占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的比例,最高可从原来的5%提高到20%。对劳务费不设比例限制,参与项目的研究生、博士后及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均可按规定标准开支劳务费。(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

30.鼓励高等院校和各类性质的科研机构,通过转让、许可或作价投资等方式,向省内企业或其他组织转移科技成果。研发设计机构应当从技术转让或者许可所取得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50%的比例用于奖励成果完成人。(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

31.众创空间的研发设计服务业企业,研发仪器设备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可享受加速折旧政策;进口科研仪器设备符合规定条件的,适用进口税收优惠政策。(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太原海关)

32.众创空间发生的研发费用,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委托众创空间开展研发活动和小微企业受委托或自身开展研发活动发生的研发费用,符合规定条件的,可适用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

(七)电子商务服务业。

33.对办公使用面积超过5000平方米、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入驻率超过80%、运行一年以上的省级(含)以上电子商务示范基地,产生明确孵化效果,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给予组织管理单位一次性100万元的奖励。对引入优质电子商务服务企业,并对当地优势产业、产品进行电商化改造,形成明确效果,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给予每年不超过200万元的奖励,连续支持3年。建立集中的电商物流园区、大型云仓,供电子商务企业使用,由政府在新建3年内给予一定的补贴。(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财政厅)

34.对重点行业电子商务平台建设、电子商务关键技术的研发和推广应用给予贷款贴息。对于电子商务企业提供公共服务,组织本省企业抱团对接各类知名互联网资源,开展联合营销、品牌推广活动,并取得成效的,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支持。(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财政厅)

35.实施企业注册全程电子化。对没有生产实体的电子商务企业(交易平台服务提供商除外),通过集群注册把企业住所登记到电子秘书公司,对企业进行日常办公托管。(责任部门:省工商局)

八、优化发展环境

36.公布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目录清单,对于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公共服务事项,逐步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责任单位:省财政厅)

37.允许连锁企业实行“一照多址”,允许分支机构使用总部取得的资质证书,分支机构的管理由属地管辖。(责任单位:省工商局)

38.鼓励有条件的大型零售企业开办网上商城,积极利用移动互联网、地理位置服务、大数据等信息技术提升流通效率和服务质量。支持中小零售企业与电子商务平台优势互补,鼓励便利店、超市等与电商及快递企业创新合作模式,开展网订店取、社区配送等业务。支持电商企业开设实体店,增强客户体验。(责任单位:省商务厅)

39.加快推进服务业信用体系建设,将服务业社会主体信用信息逐步纳入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省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共享)系统,推动在行政审批、行政监管、公共服务等方面对企业实施守信奖励、失信惩戒联动措施。(责任单位:省工商局、省发展改革委)

40.优化外籍人员在我省创办科技型企业的审批流程。服务业重点领域中的事业单位,根据事业发展聘用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的,可按规定申请特设岗位聘用。申请永久居留的外籍高层次人才,由相关部门开辟绿色通道,加快办理进度。(责任单位:省工商局、省商务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公安厅)

41.公布政府对服务业企业现行的行政管理权限清单,通过监管部门的信息共享,实行联合执法,避免多头执法、重复监管和一事多罚;推行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公示制度。(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编办、省法制办)

42.对符合奖励、补贴条件的服务业企业的认定,由行业主管部门按照本行业有关规定执行,减少认定环节,避免重复认定和多头认定。(责任单位:各行业主管部门)

九、加大品牌培育和标准化建设

43.支持省内制造业龙头企业率先将研发设计、现代物流、市场营销、售后服务、管理咨询等业务分离,组建独立法人的生产性服务企业,以制造企业品牌影响力带动服务业企业品牌建设,按照新增就业人数和营业额给予一次性奖励;支持销售额在10亿元以上工业企业(暂不含省内煤炭企业)将销售业务分离,给予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质监局)

44.我省建立的众创空间和科技企业孵化器被认定为国家级和省级的,给予一次性金额的财政奖励或运营补贴。(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

45.对新获得国家驰名商标的服务业企业、国家服务标准化试点单位、3A级以上服务企业,由省财政资金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获得中国质量奖的服务业企业、全国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的服务园区,给予一定奖励。(责任单位: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财政厅)

46.积极培育会展品牌。对我省企业、商协会自主举办符合我省经济发展需要、促进消费、推动我省结构转型的展会项目及引进国内外重大展会,根据展会规模大小及社会效应,给予10万元到30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财政厅)

十、深化服务业领域改革

47.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放宽服务业企业场所登记条件限制,优化企业名称注册方式,允许使用新兴行业和新兴业态用语表述行业特征;实施全程电子化登记和电子营业执照应用。将企业年度检验制度改为企业年度报告制度,个体工商户验照制改为网上备案制。(责任单位:省工商局)

48.积极申请争取国家各类服务业改革试点,推动实施省级各类服务业试点,在项目、资金、土地等安排上给予重点倾斜。(责任单位:各行业主管部门)

十一、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

49.完善加快服务业发展的统筹协调工作机制,成立省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各地要建立健全相应的工作推进体系,切实将政策举措落到实处。逐步建立健全全面反映服务业发展水平的统计指标体系和统计制度,实行服务业主要发展指标定期通报和服务业运行监测分析季报制度。(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统计局、各行业主管部门,各市人民政府)

50.围绕服务业发展指标,建立服务业目标考核机制。采用加减分制和排名制等考核方式,对各地和省直有关部门进行考核。各地和省直有关部门要制订具体的工作计划,加大已出台扶持服务业发展政策的执行和落实力度,凡与国家、省政策不一致的,一律废止。(责任单位:各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