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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8-11-27阅读数:

晋政办发〔2015〕83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9号)和《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科技创新的若干意见》(晋发〔2015〕12号)精神,顺应网络时代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新趋势,加快发展众创空间等新型创业服务平台,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生态环境,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快构建众创空间。鼓励企业、投资机构、行业组织、企业孵化器投资建设新型孵化载体,构建一批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众创空间。高新区、大学科技园和省级中小企业创业基地等各类园区要充分利用老旧厂房、闲置房屋以及商业设施等资源,为众创空间免费或低价提供专门场所。

  实施众创空间示范工程建设。到2017年,全省设区的市及太原、长治国家高新区至少各建成3个众创空间,普通本科高校、有条件的高职院校至少各建成1个众创空间,建成省级大学生创新创业园1个,全省众创空间达到100个。

  二、支持建立众创服务平台。综合运用购买服务、资金补助、业务奖励等方式,鼓励支持研发设计、科技金融、创业孵化、成果交易、认证检测等众创服务平台建设,为创业者提供政策咨询、项目推介、创业指导、融资服务、补贴发放等“一站式”创业服务。建立免费宽带、低价工位、免费开发工具和公共软件使用的新模式,探索众创空间运行的新机制。促进科研设施、仪器设备和科技文献等资源向创客、企业开放,实现资源共享;对共享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费用,由设备管理单位申请财政补贴。加大对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的扶持力度。

  三、深化商事制度改革。采取业务代办、“一站式”窗口、网上申报、多证联办、快捷登记取照等措施,为企业注册登记提供便利。针对众创空间内设立企业的,可凭孵化机构出具的证明,申请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允许“一址多照”,按工位注册企业。除法律另有规定和国务院决定保留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外,其他事项一律不得作为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

  四、鼓励支持大学生创业。实施弹性学制,允许高校大学生保留学籍休学创业,学生休学年限按照相关规定执行。鼓励扶持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以及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合伙经营或者组织起来创业,具体措施按《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扶持高校毕业生创业的意见》(晋政办发〔2014〕40号)执行。加强大学生创业培训,鼓励大学生等各类青年创业者进入大学科技园、省级大学生创新创业园和科技企业孵化器等载体创业孵化,每年遴选和扶持一批省级优秀大学生创业项目,实现创业教育、创业培训、创业实践和创业实战的有机结合。

  五、鼓励支持科技人员创业。支持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办、领办或合办科技型企业,对于离岗创业的,经原单位同意,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与原单位其他在岗人员享有同等参加职称评聘、岗位等级晋升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权利。原单位应当根据专业技术人员创业的实际情况,与其签订或变更聘用合同,明确权利义务。允许和鼓励高校、科研院所科技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前提下在职创业,其收入归个人所有。

  六、实施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改革。省属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享有科技成果使用和处置自主权,科技成果转化所得全部归所在单位,并按照不低于50%的比例奖励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科技成果转化做出贡献的人员。事业单位对职务发明完成人、科技成果转化重要贡献人员和团队的奖励,计入当年单位工资总额,不作为工资总额基数,不纳入绩效工资管理。

  七、加大财政资金引导力度。省财政设立扶持众创空间发展专项资金,用于众创空间的开办、众创服务平台的建设、场地租赁、宽带接入、公共软件开发等经费补助和参股众创空间种子基金等。对经认定的众创空间,给予一次性财政补助;对众创空间运营商设立大额种子基金的,省财政专项资金按一定比例参股,不分享基金收益,基金到期清算时如出现亏损,先核销财政资金权益。众创空间补助及种子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由省科技厅和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八、完善创业投融资服务。支持天使投资、创业投资、股权投资以及互联网股权众筹融资等发展。加大创业信贷支持力度,鼓励小额担保贷款机构向科技型创业企业提供信贷服务。鼓励使用知识产权进行质押贷款、入股、转让。探索以众创空间运营商为担保主体,为众创空间内创客企业提供“统借统还”形式的贷款担保。

  九、营造创新创业浓厚氛围。每年举办山西省创新创业大赛,鼓励风险投资支持创业团队的获奖项目。利用我省举办的国际低碳高峰论坛,为创新创业者搭建交流平台;定期举办创客经验交流活动。鼓励企业、高校、社会团体等举办创新创业论坛、科技创业产品展等活动。

  十、加强工作组织推动。由省科技厅牵头,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资委、省工商局、省中小企业局、省金融办等部门配合,负责全省大众创新创业工作的组织和协调,对各项工作进行督查考核。研究制定《山西省众创空间认定管理办法》,规范众创空间的认定和管理工作。各市、县和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积极落实各项政策措施。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