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捷服务

快捷服务

基础服务

首页 > 快捷服务 > 基础服务 > 正文

中北大学大学生创业孵化园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8-11-26阅读数:

 

入驻 -1
 

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顺应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时代趋势,加快发展新型创业服务平台,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生态环境,根据相关政策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基地(创客空间)由创业咖啡、创客工位、创业大厅等构成,是培育中小微企业的苗圃。

   第三条  本基地(创客空间)依托于中北大学和山西中北国家大学科技园,设有管理办公室,负责基地的日常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入驻的各类主体。  

第二章    入驻条件及流程

第五条    入驻条件

进入园区的创业者应符合以下条件:

1.有足够的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有明确的创新创业方向和构思,或有具体创业项目;

2.项目方向主要围绕着电子信息、生物医药、航空航天、新材料、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智慧校园、电子商务、文化创意类领域;

3.项目的发展潜力大;

4.项目负责人为在校生或者毕业五年内的高校毕业生。

第六条   入驻形式

入驻园区的创业者可以选择以下两种方式:

1)企业入驻:公司成立时间不超过三年,入驻后需变更注册地址到本基地;

2)团队入驻:团队入驻3个月后需成立公司。

第七条    申请流程

1.申请进入园区的创业者递交入驻申请表,并提供创业计划书及其它相关材料。

2.申请材料先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学院审核盖章,再提交至孵化园项目招商部;已毕业的项目负责人可直接提交到孵化园项目招商部

3.园区项目评审委员会对已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评审,每周五进行集中审议。

4.通过评审的项目,即可办理入驻手续,签订《孵化协议》、《安全责任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未通过的项目,则需根据相关评审意见进行修改,重新提交。

5.为入孵项目制定项目孵化计划、建立企业档案、更新企业信息库、落实跟踪服务的创业导师、发放标准化服务手册。

第三章    日常管理

第八条   日常管理

1.孵化园开放时间为8:00-22:00

    2.进入园区的创业者应在指定区域内办公,不得私自占用公共区域;

    3.不得擅自对园区的既定格局和装修等进行改造;

4.不要在公共区域内大声喧哗,不要高音播放或演奏音乐,不要制造影响他人的噪音;

 5.为了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创业者应配合园区积极做好清洁卫生工作,保持地面清洁,不随地吐痰、乱丢纸屑及垃圾;

6.“企业标识”应张贴至指定位置,不得擅自更改;严禁在办公区域内、楼道等公共区域的墙壁乱画、乱写、乱贴各种招牌、广告等,因工作需要张贴广告的,应事先与管理办公室联系,经批准后方可在指定地点张贴;

7.不在园区内贮藏保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不违规使用电器、不超容量用电和不违规使用液化气、管道煤气等燃气具;

    8.使用会议室需提前1天向孵化园管理办公室申请,并填写《会议室使用申请表》,如果计划有变需及时通知,以便统一安排;使用完毕后,应及时打扫清理会议室,不影响下次使用;

9.每周进行一次安全卫生检查;

10.请爱护公物,损坏公物需照价赔偿。

第四章    考核办法

    第九条   孵化园对所有入驻的创业项目(含团队、企业)实行动态考核管理,采用定期考核与不定期考核相结合的考核机制,对创业者进行差异化管理,优胜劣汰,优化平台资源配置,促进孵化园健康持续发展。

 第十条   考核时间

定期考核时间为:每年一月上旬提交材料,一月中旬进行统一考核。

不定期考核时间不固定。

 第十一条   考核内容及形式

考核采取专家测评和日常考核评分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最终结果=专家测评分数*40%+日常考核评分数*60%

第十二条   考核流程

 1.上报材料(企业或团队提供相关复印件材料、年度统计报表);

 2.考核小组审核材料并实地考察;

3.考核小组根据孵化园考核指标体系进行打分,重大事项报园区管理办公室决定;

4.现场PPT答辩,专家评委进行综合评分;

5.考核小组对评分进行统计并计算出最终结果,以书面形式进行反馈;

6.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在接到反馈后三日内可提交补充材料进行补充说明,过期无效。

第十三条    考核结果与奖惩办法

 1.考核结果分优秀、合格与不合格三个级别:

考核结果

分值

奖惩措施

优秀

80-100

获得种子基金投资资格

合格

50-79

承办一期活动

不合格

50分以下

予以清退

 

2.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考核不合格:

  1)擅自改变本协议规定的孵化用途,或从事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以外的经营活动,或者进行违法违章活动的;

   2)创业团队及企业入园后,未按要求在园区内开展工作,项目开展处于停顿状态,团队用房经常处于空闲或关闭状态,每月出勤率未达到30%(不包含周六、周日);

   3)创业团队及企业出现重大安全事故;

   4)主要负责人触犯法律或受到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5)擅自更换团队负责人;

   6)因安全、卫生问题,受到警告的;

   7)未按时向孵化园上报相关材料,或所报材料内容严重失实;

   8)园区重要活动无正当理由未到的。

   3.加分项目:

  1)创业项目获得校级奖项,加10分;获省部级奖项,加12分;获国家级奖项,加15分。该类别同时具有多项加分条件的以最高分为基准。

  2)新增知识产权,每项加5分;

  3)科技成果获得转化,每项加5分;

  4)创业项目获得投资,加5分;

  5)年营业收入达10万,加5分;达100万,加10分;在10万至100之间,每多2万元加1分。

  6)在园区内承办一期活动,每期加2分;承办3次以上,加10分。

第五章    基本信息档案管理

第十四条    在基本信息归档期,孵化园档案管理员向各项目联系人收集应该归档的原始资料,项目联系人应积极配合与支持。    

第十五条    档案建立后,有专人管理,档案管理人员要严格执行档案管理规定,认真细致地做好档案保管以及利用工作,充分发挥档案资料的作用。

第十六条    为了提高管理效率,入驻项目将按照孵化阶段进行分类管理。

第六章     联系人制度

   第十七条   为进一步加强与创业项目的联系与沟通,孵化园为入驻项目设立企业联系人,联系人职责如下:

    1.主动联系、跟踪企业发展情况,每周联络45家初创企业,了解他们的现状、问题和需求,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解决;

    2.负责企业与园区、企业与政府各职能部门的沟通与对接;

    3.解答初创企业的疑难问题,并协助企业联系各职能部门落实相应的服务要求。

4.每个月、半年或一年,集中汇集企业的发展情况,经分类归纳和整理,分析企业整体发展的进度,制订或调整相应的促进工作的对策。

第七章    信息报告管理

第十八条  为形成高效的信息沟通机制,提高管理效率,入驻企业(团队)要及时报告其重要工作动态、重要活动,包括重要会议、重大培训、重大人事变动、组织结构变动、重要制度和流程的变动等。

第八章    优惠政策

    第十九条   房租减免优惠政策

    所有入驻团队免费使用办公场地及相应的水、电、暖、网。

    第二十条   商务代理优惠政策

    为入驻团队提供工商注册、税务登记、银行开户等商事办理服务,首次免费。

    第二十一条   财务托管优惠政策

    为所有入驻团队提供财务托管服务,第一年免费。

    第二十二条   人才服务优惠政策

    1)为所有入驻团队提供人才信息;

    2)为入驻团队提供人才录用、社保交纳等服务;

    3)入驻团队提供人才培训服务;

    4)协助入驻团队落实省市人才服务各项政策。

    第二十三条   管理咨询优惠政策

   免费为入驻团队提供法律咨询、财务咨询、企业管理咨询等服务。

    第二十四条   技术服务优惠政策

    1)免费为入驻团队提供网站制作、软件设计及APP开发等技术咨询服务;

    2)免费为入驻团队提供知识产权申报、科技成果转化、科技项目申报及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技术咨询服务。

    第二十五条   宣传推广优惠政策

    免费为优秀团队提供网站展示、公众号推广、文化墙展示等宣传推广服务。

    第二十六条   平台共享优惠政策

    基地(创客空间)及大学科技园内的各类公共服务平台对入驻团队开放。

    第二十七条   公共设施使用优惠政策

     基地(创客空间)的会议室、洽谈室、创业咖啡馆等免费向入驻团队开放;学校的公共设施如实验室、分析测试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向入驻团队开放,收费标准按照校内价格执行。

第九章    项目退出

第二十八条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即可毕业:

1)经省、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2)有3年以上的运营期,经营状况良好,主导产品有一定的生产规模,年总收入达1000万元以上,且有10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和自有资金;

3)入驻项目被其他公司收购或兼并。

第二十九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应退出:

1)因内部问题,项目负责人向孵化园提出退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终止相关协议;

2)园区提供的场地和服务不能满足其发展需求的;

3)孵化期满。

第三十条   企业主动退出时,应先提交《退出申请表》,批准后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退出手续。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中北大学大学生创业孵化园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